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3號上訴人登峰造極管理委員會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零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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