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1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654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申請書上偽造之甲○○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乙○○於民國92年1月初,在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之1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無人之際,徒手竊取甲○○所有之身分證影本、勞工保險卡、業務薪津明細表等文件。嗣後基於偽造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前開竊得之文件,向附表所示之銀行及保險公司,連續冒用甲○○之名義,並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甲○○署押、印文,以為甲○○本人申請帳戶或現金卡,或辦理保單質借之意而偽造私文書,並交付相關承辦人員以為行使,使附表所示之公司誤以為係甲○○本人申請而陷於錯誤,因而發給現金卡或質借金額,並足生損害於甲○○及各該公司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乙○○再持冒名申請而獲核發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現金卡,至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以此不正方法取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錢。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人甲○○指訴綦詳,及證人 邱藏毅陳聰雄 證述在卷,且有合作金庫銀行開戶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借據、約定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誠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現金卡申請資料、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質押借據3張等在卷可稽,核與被告前開自白內容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之2之自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自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其所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自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等罪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暨所生危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附表所示之申請書上偽造之甲○○署押均依刑法第219條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10條、第216條、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55條、第41第1項前段、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知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方蟾苓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公司名稱│偽造文書內容│詐得金額│├───┼──────┼─────────┼─────┤│92年1│合作金庫三興│開戶申請單上簽名及│無││月21日│分行│印章各1枚││├───┼──────┼─────────┼─────┤│92年1│中國信託商業│現金卡申請書上簽名│5萬元││月24日│銀行│1枚、借據暨約定書│││││上簽名1枚││├───┼──────┼─────────┼─────┤│92年2│誠泰商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書署押1│5萬元││月6日││枚、簽名1枚││├───┼──────┼─────────┼─────┤│92年2│安泰人壽保險│3份保單質押借據上│7萬3千元││月6日│股份有限公司│共9枚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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