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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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30號上訴人 謝琦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清山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714,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892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