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4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3號抗告人 黃榮華 即原告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等間水土保持法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73號裁定(駁回原告追加之訴)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