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村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敏勳 複代理人 田崧甫 律師被告 韋臺 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枋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被告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 被告鴻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思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 律師
史乃文 律師被告 張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