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告 柯朝耀
王麗珠 柯敦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被告 高文斌
黃永健 即黃永健建築師事務所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具狀陳明:①是否聲請傳喚證人調解委員 蔡朱童 或在場之南山公證人員 蔡育欣 ,查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 司雄 附民移調字第547號調解成立之真意及既判力所及之範圍(如聲請並查明其送達地址)。②就訴外人 吳政原 部分除前已受償之400,000元外,迄今是否曾再受償其他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昰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