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4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104年10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1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