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30號原告 洪清山 (即 謝式烈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被告 謝琦強 訴訟代理人 謝淑暖 被告 謝琦貴
謝添發 謝顯明 承當訴訟人 謝名彥 (即謝式烈、 謝式敏 、 謝永陽 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謝宇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