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20號原告 呂慧媺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苡瑄 律師被告 蔡輝煌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複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
王雨涵 律師(民國106年1月11日解除委任)上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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