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8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鈴惠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勇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0月22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104年10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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