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72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魏國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2,03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