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167號
原   告  廖瑀慧
被   告  洪文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文凱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執以聲請強制執行(即本
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1063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所示債
權(即本院101年度司中調字第569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債權金額
新台幣2,288,000元)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2,28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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