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247號
原 告 張晊堅
被 告 黃水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5日上午9時55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247號
原 告 張晊堅
被 告 黃水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5日上午9時55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