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02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廖阿房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含地政局、中山地政事務所、中興地政
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
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
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5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
定已於101年11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