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卓郁文
原   告  方桂珠
被   告  李賢
被   告  陳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花小字第6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民國102年4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書記官 王馨瑩
                 通 譯  盧易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壹、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5,000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貳、訴訟標的: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參、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74號傷害等事件中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2月22日晚間6時20分,在花蓮
縣○○鎮○○路○段○○○號處所外,對其等傷害事件等之侵權
行為,受有醫藥費用、交通費用、精神慰撫金、因傷請假之
薪資損失計25,000元,因而請求被告應賠償該損失金額,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業經被告認諾在卷,爰依上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因係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505條裁定移送之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故無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之諭知。又係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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