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茱莉亞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全平
訴訟代理人  廖益正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6日上午10時20分本
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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