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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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76號
原 告 許 蔣美玉
訴訟代理人 許嘉良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被告 羅祥安 之繼承系統表、
被告羅祥安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
及其戶籍謄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被告羅祥安損害賠償,惟被告羅祥安於102年3月20日
死亡,當事人能力有所欠缺,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提出被告羅祥安之繼承系統表,補正被告羅祥安之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及其戶籍
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