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被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
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2
年4月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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