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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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張二川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漢翔交通有限公司周念平 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送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以其居住於桃園縣平鎮市○○路○○○號9樓之2
為由,聲請本院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惟依相對
人即原告主張本件被告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區○○○
○路、南京東路口,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被告
即聲請人聲請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尚難准許,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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