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一九號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三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原判決誤載為第二百十三條,應予更正)及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等三罪,經原審判處罪刑,經核分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