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9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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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936號
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學景
訴訟代理人  劉冠甫
       周曉鳴
被   告  羅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74,940元,因被告無法
清償,乃於民國102年3月13日簽立切結書,承諾分14期給
付,並開立如附表所示之14張本票為據。詎原告於102年4
月1日提示本票要求被告付款時,被告卻拒絕給付貨款,原
告乃依切結書第5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全部貨款,並聲明:
①被告應給付74,9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分期支付貨款切結書、存證信函
各1份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4張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切結書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洵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羅以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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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日│到期日│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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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羅鉅又│5,750│TH0000000號│102年1月25日│1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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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羅鉅又│5,750│TH0000000號│102年1月25日│10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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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羅鉅又│5,750│TH0000000號│102年1月25日│10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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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羅鉅又│5,750│TH0000000號│102年1月25日│1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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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羅鉅又│5,750│TH0000000號│102年1月25日│10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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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羅鉅又│5,750│TH0000000號│102年1月25日│10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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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羅鉅又│5,750│TH0000000號│102年1月25日│10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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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羅鉅又│5,750│TH0000000號│102年1月25日│1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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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羅鉅又│5,750│TH0000000號│102年1月25日│10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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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羅鉅又│5,750│TH0000000號│102年1月25日│10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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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羅鉅又│5,750│TH0000000號│102年1月25日│10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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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羅鉅又│5,750│TH0000000號│102年1月25日│10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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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羅鉅又│5,750│TH0000000號│102年1月25日│10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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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羅鉅又│6,690│TH0000000號│102年1月25日│10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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