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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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61號
上 訴 人 陳林 月子
黃孟麗
張婉玲
兼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玉琴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袁憶貞 間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