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小字第2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吳美珠
被   告  王嘉緯王俊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263號給付欠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9月13日下午5時0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劉瑞泰
法官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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