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4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敏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
6,0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