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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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張秋雯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雖載被告姓名住所,惟無證明文件可憑,故原告
  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查核(記事欄勿省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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