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葉清展
被上訴人 陳冠儒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簡字第223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2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及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8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並由上
訴人親自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
翌日起算,扣除其在途之期間2日,至遲於102年9月4日即已
屆滿。而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卻遲至102年9月5日
始送達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可稽。是上訴人既逾期始行提起
上訴,依據首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