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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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95號
原   告 永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訴訟代理人  邱毓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志成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3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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