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穿透力創意行銷科技有限公司間撤銷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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