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97年度訴緝字第4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鎮○○里○○路○○○號。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辯護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鎮○○里○○路○○○號(含限制出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