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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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智宏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
高宏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宣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5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1萬891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何嘉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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