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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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38號原告 廖敏旬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被告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昱捷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江建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均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叁仟元(合計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