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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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曉蓓 即 徐隆男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曾沛昀 上訴人即被告 徐楷均 即徐隆男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兆鵬 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參萬伍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