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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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建字第13號原告 王意嵐 被告 李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6年間承攬被告於新北市○○區○市○路○段○○○號之泥作及磁磚工程,約定總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嗣原告工作完成後,被告迄今仍未支付工程款。為此,依承攬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君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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