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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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 陳羅雲英
陳維平 陳吉雄 陳慧君 陳曉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 律師追加原告 陳春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前標 之全體繼承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元【計算式:(2,158元×941㎡)+(6,832元×446㎡)=5,07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