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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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 李哲宇 被告 邱妍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903,720元再加計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房屋課稅現值1/2之總數,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自行加計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