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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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珍烜 訴訟代理人 彭敏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109年10月10日19,000元IS00000002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109年11月10日219,700元I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