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政德 代理人 劉衡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
一、請聲請人就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如膳食、水電、交通、電話、電信等支出),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或受他人資助及其確切金額?並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0月至110月年9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該期間除膳食費外之各項必要費用支出單據。
二、依民法第1116條之1、第1117條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聲請人應具體證明其配偶 許玉英 確有若不由其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受其扶養之客觀情事,若不能證明者,將剔除扶養費用支出或認有浮報支出之情形。另請提出受扶養人許玉英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自108年10月起迄今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
三、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四、請提出自108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或住址)及提供原因。
五、請提出臺東縣○○鎮○○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提出鄰近土地實價登錄或房仲交易價值參考資料以釋明聲請人名下土地之市場交易價值大約為何?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