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許繁雄
許岱欣
許美華
許敦禮
許敦敏
許敦錫
許敦福
李清得
林 李姍 (即林 李冊 )
許柏香
許順和
許仁和
許忠和
許阿郎
許兆欽
許兆凱
許兆隆
許榮芳
許麗雲
朱許麗美
尤 許麗華
許麗珠
許明德
林冠合
林谷燁
林美櫻
林美蓉
林山豊
許火秋
許福興
許俊富
許統華
楓 許玉芬
許昔雄
朱澄川
許典惠
許香美
賴 許慶媚
陳 許富美
許惠美
吳建忠
吳建政
吳建東
鄧吳椈華
許林 翠容
許志銘
許志嘉
許雲龍
許志華
許碧玉
許志漢
林成繁
林西川
林宗賢
林雪貞
陳林慧貞
許俊雄
楊 許月霞
許咨源
許寶元
許勝傑
許籌男
許 瓊華
許籌炎
許秀寶
許榮顯
許高耀
許倍豪
許振隆
許智盈
王振樺
許銘華
許怡婷
陳富誠
許允
許籌材
許籌淋
劉 許重華
許照美
許咨民
許咨元
許璧華
許幼華
許家監
許家逢
許雅惠
林 凱元
林凱蘋
林凱風
許逸洲
黃富義
鄭嘉佩
許鶯鶯
鄭如佩
黃翊詳
黃富山
曾秀月
黃麗娟
楊廷福
張淑惠
楊明珠
鄭阿聰
曾秉均
謝志欽
曾志強
劉家任
黃淞詮
張東正
黃朝內
張美玲
黃阿筍
黃朝仕
陳雅香
黃有收
陳葦玲
張江月鶴
黃浚閎
郭家綾
江清輝
顧國濱
江俊霖
李宥霆
蕭世和
蕭純如
蕭美蘭
蕭雁榕
邵宇辰
林錦佃
吳蕙珠
張道煥
張林悅
許雅斐
李怡瑩
共同代理人 張賀雄
相 對 人 陳碧貞 (即 陳許阿淑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等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
售與相對人共有之土地,現該案件土地增值稅已核稅完成,
欲通知相對人前來簽訂買賣契約,並同時領取應得之價金,
惟相對人已於民國67年間遷出國外,無從得知相對人真正住
居所而為送達等語,已據聲請人提出存證信函及其附表、退
件信封與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