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69號
原   告  黃齡鈺
被   告  唐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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