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36號
上 訴 人 張秀瑞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美麗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