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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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王智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
縣員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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