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69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王蕙苓王晏婷王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
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2項應增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45,465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
臺幣500元之手續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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