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英屬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十四時三十分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街○○○巷○○○弄五樓之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英, 嗣為警 當場扣得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三公克),被告經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業經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管第六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海洛英一包係違禁物,乃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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