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五號
再審原告時郁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澤豪 再審被告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一五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富郎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林富郎~B法官林富郎~B法官林富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