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十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富郎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林富郎~B法官林富郎~B法官林富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