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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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5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薛政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8日執行羈押,至99年6月1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李政庭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