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6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于欣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需將被告送請精神鑑定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