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52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王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因共犯在逃而有勾串共犯之虞,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已於99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雖已無勾串共犯之虞,然羈押之原因,其中逃亡之虞及所犯為重罪,均依然存在,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蔣志宗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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