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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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交抗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196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交通違規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0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曾詢問裁決所之服務人員,言如沒有完全闖過路口,不算闖紅燈,抗告人甲○○雖有闖紅燈,但是已在路中停住,再將車子牽往旁邊,因沒有完全闖過路口,不算闖紅燈,原處罰不當,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甲○○於民國(以下同)99年3月18日中午12時5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高雄縣○○鄉○○○路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鳳屏一路
354巷之交岔路口時闖紅燈之事實,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99年4月2日高縣林警裁字第0990003940號函及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一份在卷可稽,並經証人即舉發警員 梁書譯 於原審陳述屬實(見99年5月4日原審訊問筆錄),足見抗告人甲○○確有闖紅燈之行為,抗告人甲○○謂伊雖有闖紅燈,但是已在路中停住,再將車子牽往旁邊,因沒有完全闖過路口,不算闖紅燈云云,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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