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請求.被告乙○○上列被告乙○○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9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